刘某与妻子王某是同厂职工,小两口结婚后不久就在城里购置了一套房子,想到自己在城里安下了家,父母们却还在乡下操劳,于是就打算再买一套楼屋不高的价格合适的二手房,把父母接进城里颐养天年。可这一买却给俩夫妻带来了一场官司。 2006年的一天,刘某在网上看到一个叫何某的人要出卖自己位于龙山路的一套房子,认真查阅了房产介绍,夫妻俩都感觉合适,就拨通了何某的联系电话,约定了面谈时间。事情进行的比较顺利,见过几次面后,双方就买卖楼房的事宜基本谈妥,于是在2006年11月19日签订了买房合同,合同约定何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文登市某号101室房屋一套卖给刘某和王某,价格为150000元,何某于2007年国庆节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刘某与王某先交付购房押金3000元。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有违约,违约金为伍仟元整。
房子定下来了刘某一家人的心并没有安定下来, 15万元房款对于他们这样的家庭来说并不是小数目,存款远远不够,因此他们四处筹借总算是凑足了15万元。转眼一年过去终于盼来了付款收房的日期,卖房方却变了卦。先是卖房人何某支支吾吾说房子涨价了不想卖了,接着何某的妻子周某吵着闹着说该房是他们结婚后购置的,是夫妻共有财产,何某没有权利自行卖房子。刘某夫妻俩心里窝火,想想这一年为筹房款费尽了周折,到头来对方一句话自己买房子的计划就泡了汤?尤其是这几年房价不停长涨,想再找一套合适的房太不容易了,真是又急又气。再一想当初明明是约定好的,白纸黑字签有合同,不能因为房价涨了不舍得卖就出而反而,于是在与何家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夫妻把何某夫妻告上了法庭。刘某夫妻要求二被告履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文登市某号101室的房屋交付给二原告,并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何某辩解说从未与二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所诉缺乏法律依据。被告周某则辩称自己从未与二原告签订过协议,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实,如果被告何某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了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应该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就被告位于文登市某号101室的房屋买卖达成了一致,并且被告何某向原告出具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交付押金后,被告未依约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有悖于法,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何某称没有跟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有其亲笔签名的合同书为证,其辩称理由不当,不予认定。
另外,法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原、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被告何某给原告出具房屋买卖协议书的行为系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被告周某所辩理由不当,法院也不予认定。
综上,原告二人的起诉,理由正当,法院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何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与原告于永华、张丽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文登市某号101室的房屋交付给二原告,并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